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意见

2019年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老龄健康司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对我国医养结合工作部署与推进提出进一步指导意见。

从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内容看,主要在医养结合签约服务、基层医养结合工作以及医养结合信息化工作三个方面入手。在医养结合签约部分,一方面强调签约服务的规范性,明确双方的费用与责任,鼓励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以解决目前医养结合过程中虽然有签约,但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互相“扯皮”的问题。另一方面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周边的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紧密对接。从医养结合服务的实践来看,接续性医疗服务,特别是康复、专业护理以及安宁疗护是养老机构需求较多,但大量机构无法在自身内部得到满足,但是专业医疗机构在人力与制度以及经营角度难以大量提供支持的服务,因此接续性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医养结合服务体系,能够更好补充其中空缺。

从“放管服”的角度看,本次政策中提出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在多个资质上可以利用现有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医养结合的行政成本。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此条政策取消了对于机构数量的限制,鼓励服务与金融机构紧密结合。